直到资本社会初期(大体以十六世纪的荷兰为标志),投资活动和金融活动都常常是分离的。

先澄清一个定义——真正的金融投资,是以通货方式投入,根据经营盈亏来计算损益,最终主要以通货方式退出的经济活动。(现代金融体系,主要提供的就是资金进出的便利)

因此,投资活动未必是金融活动,金融活动也未必是投资活动。

纯粹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:

一是实物投资——买卖珠宝、古董、字画、地产、房产等高净值资产,方式常常是长期持有世代传承;

二是实业投资——以自身能力或实物(地、人或其它)入股,通常不强求获得通货形式的回报。如早期的磨坊、作坊。

纯粹的金融活动主要也包括以下两种:

一是通货的保管、转运和兑付——这是古代钱庄和早期银行最主要的业务,直到各国中央银行和货币体系建立之后才渐渐萎缩。

二是各种固定收益的借贷——从早期的高利贷,到后来的抵押贷款。这类借贷中的绝大多数,债权人都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,顶多只承担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。因此并不能算金融投资。

…………

需要特别指出的是:由于早期人类社会缺乏信用体系和法律保障,几乎所有的投资或借贷,都有着难以评估也难以保障的高风险,很难吸引到社会上的闲散资金。所以绝大多数借贷都是高利贷,绝大多数实业投资中,货币投资人的话语权也最大。(当然,掌握暴力手段的除外)

纯信用贷款当然也有,但通常都有隐性的抵押品。吕不韦的“奇货可居”,历代争霸者向大户借粮借人,以及曾经流行于民间的互助性“标会”,都可算是信用贷款——个人,或国家信用。不过,和现代信用贷款的差别在于,借款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。那时没有破产保护这种东西。借的钱无法偿还,基本就只有“死路一条”。

没有信用体系和法律保障,资金的利用效率自然就极低,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也就不可能高到哪儿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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